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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字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与甘肃晟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甘肃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字1947号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老年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甘肃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世龙,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诉被告甘肃晟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中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起诉后,被告甘肃晟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甘肃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因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撤诉,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定西市颐年老年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纪润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