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锦石与吕国华、刘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石,吕国华,刘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4625号原告:高锦石,男,194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亮、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忠娜,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高锦石与被告吕国华、刘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锦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亮、司森森与被告吕国华、刘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国华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吕国华交付借款300000元,被告吕国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吕国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告刘忠娜与被告吕国华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4日协议离婚,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吕国华辩称,被告吕国华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是实际借款金额为260000元,并且已偿还部分借款,目前资金紧张无力还款,请求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刘忠娜辩称,被告刘忠娜对原告所诉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字,款项也没有给被告刘忠娜,不同意偿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国华与被告刘忠娜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4年9月5日,被告吕国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高锦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2014.9.5—2015.1.5)借款人:吕国华身份证号码:电话:150535521872014.9.5农行卡号:62×××62”。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吕国华支付26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吕国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遂状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吕国华向其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60000元,并向被告吕国华交付现金40000元。被告吕国华则称其实际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借条中的300000元包括了4个月的借款利息,每月10000元,共计40000元。原告未能提交其向被告吕国华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回单、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上述材料,均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国华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条、原告向被告吕国华转账支付26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吕国华交付现金40000元,被告吕国华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交其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被告吕国华向原告借款金额为260000元。被告吕国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过高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国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从2015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吕国华、刘忠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锦石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5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由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高锦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元,由原告高锦石负担830元,由被告吕国华、刘忠娜负担5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程 远人民陪审员 任 厚 琴人民陪审员 高 风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