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章加宽与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加宽,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章加宽,男,194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张玉华,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章加宽与被执行人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6479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