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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友莲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莲,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81号原告:陈友莲,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晋倩如,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幢**楼****号。负责人:赵桦林。原告陈友莲诉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陈友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友莲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友莲撤回对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友莲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