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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主斌、张成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主斌,张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主斌,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波、林志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张成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吴月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成辉的银行存款47093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张成辉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