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涵俊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涵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07号罪犯陈涵俊,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福建省仙游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涵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涵俊退赔尚未退出的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涵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涵俊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陈涵俊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涵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1月被评为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14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和退赃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涵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涵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