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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胡继中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胡继中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负责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中,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继中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霞,被上诉人胡继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邦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法律依据错误,根据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损失项下应按照同等责任的50%进行分割,原审法院按照权责判决我公司承担的做法明显不合法。胡继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继中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损费23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对其豫Q×××××号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交强险等。2016年8月14日,原告驾驶豫Q×××××号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罗山县北外环路与天元路交叉路口左拐时,与罗刚清驾驶的豫S×××××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等,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23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其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文本,关于其中约定的减轻责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条款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被告作为保险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了解释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投保有交强险,其交强险应赔偿的车辆损失费为2000元,其剩余部分211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应先扣除交强险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辩称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以外部分的50%赔偿,因没有提供证据就该条款向原告作了解释和说明,不予支持。判决:一、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金21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169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被上诉人质证称保险条款系内部的,不能对抗保险法及合同法规定,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给被上诉人提供该条款,也没有提示说明解释。被上诉人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认为按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但是其无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送达给了被上诉人胡继中,并告知胡继中保险条款的内容,因此,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付责任。综上所述,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都邦保险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