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俞玲、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俞玲,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俞玲,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文,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府后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9007-X。法定代表人:马士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乾坤,公司员工。上诉人张俞玲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雨洁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俞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雪雨洁具公司支付滞纳金4547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房租12630元;3、判令雪雨洁具公司将所承租的商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雪雨洁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雪雨洁具公司就应当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租金,但雪雨洁具公司已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张俞玲完全有理由取消免租期一年的优惠,并要求雪雨洁具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雪雨洁具公司辩称,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俞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雪雨洁具公司支付张俞玲滞纳金4547元,2、雪雨洁具公司支付张俞玲2016年8月房租1263元,3、雪雨洁具公司支付张俞玲违约金7578元,4、雪雨洁具公司支付张俞玲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房租12360元,5、雪雨洁具公司将所承租的商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6、雪雨洁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日,张俞玲与雪雨洁具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俞玲将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国际)建材中心B区104幢105室商铺,面积65.78平方米出租给雪雨洁具公司。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租金缴纳方法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租金为16元/平方米/月,2015年8月1日起在16元/平方米/月基础上每一年度租金递增一次,第一年度递增10%,即17.6元/平方米/月;第二年度租金递增20%,即19.2/平方米/月;第三年度租金递增30%,即20.8元/平方米/月。共计租金70728元。张俞玲同意给予雪雨洁具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12个月的免租优惠。租金以先付后使用为原则。租金按每年支付一次,并提前三个月支付下一阶段租金,逾期缴纳,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交租金及费用1%作为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张俞玲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给予的租金优惠措施。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主张解除方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50%标准向对方支付解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上述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雪雨洁具公司使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经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0日,安徽腾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形成“装饰建材城商铺违约处理流程表”,该表载明,装饰建材城B区104-105、107号承租户雪雨洁具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30日到期,经我司工作人员与承租户联系确认,承租户已私自撤场,现由我司办理违约流程,并保留追究承租户违约责任,同时委托招商部门给予推荐新的商户。一审法院认为,雪雨洁具公司与张俞玲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订立的,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守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雪雨洁具公司支付租金至2016年7月,同年8月单方搬离租赁的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应视为雪雨洁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张俞玲要求雪雨洁具公司支付2016年8月份租金及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理由正当,一审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按每天1%支付滞纳金的实质是赔偿损失,该约定过高,一审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张俞玲主张支付已免除的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租金有悖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张俞玲要求赔偿商铺恢复原状损失,未能提供损失数额证据,可补充证据后另行处理。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俞玲租金1263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张俞玲支付利息至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俞玲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7578元。三、驳回张俞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张俞玲负担800元,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雪雨洁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6年7月31日,结合2016年8月10日安徽腾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形成“装饰建材城商铺违约处理流程表”载明内容看,雪雨洁具公司已于8月份撤场,其单方搬离的行为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故张俞玲要求雪雨洁具公司支付2016年8月份租金及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诉请合理,应予支持。对于雪雨洁具公司的违约行为,一审已按合同约定判决雪雨洁具公司支付违约金,张俞玲的损失已得到补偿,故对张俞玲要求雪雨洁具公司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的滞纳金4547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俞玲要求雪雨洁具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房租12630元的上诉请求,因雪雨洁具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继续租赁房屋,且已判决其支付违约金,故张俞玲主张下一年度租金逾期一个月的事实不能成立,张俞玲要求取消租金优惠措施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张俞玲要求判令雪雨洁具公司将所承租的商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俞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俞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