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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德鹏与秦国伟、王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鹏,秦国伟,王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932号原告:张德鹏,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秦国伟,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聪娜,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张德鹏与被告秦国伟、王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张德鹏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秦国伟、王聪娜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张德鹏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德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