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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范胡色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胡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37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范胡色,男,东乡族,1987年8月11日生,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康乐县康丰乡头岔村头岔***号。(身份证号码6229221987********)范胡色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向范胡色处罚金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范胡色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胡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