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伟强与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565号原告:许伟强,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高力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荣,职员。原告许伟强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许伟强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许伟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伟强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