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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双琪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猫毛毯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双琪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猫毛毯厂,宜兴市金猫毯业有限公司,周永生,张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冯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浚,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双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北新路8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根保。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猫毛毯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北新路*号*幢。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根保。被执行人:宜兴市金猫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留住村。法定代表人:尹涛。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张雪琴,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双琪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猫毛毯厂、宜兴市金猫毯业有限公司、周永生、张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撤回强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执29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