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何祖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76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祖剑,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祖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仲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祖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391号味优特休闲食品店,将店门及店内柜台抽屉撬开后,盗走被害人周某140元。2.2012年8月3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朝阳东路123号公主馆女装店,将卷闸门及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后,盗走被害人金某1130元。3.2012年8月8日,被告人何祖剑及夏克意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杏明路18号上海中塑经销店,将卷闸门及店内的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胡某1500元。4.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镇建设东路28号贝某店,盗走被害人李某4约几十元。5.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南路95号124室银霸王手饰店,盗走被害人程某11000元。6.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环城东路52号康威保健品店,盗走被害人梁某300元。7.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中山西路48号美丽档案服装店,盗走被害人孙某13000元。8.2012年9月4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杜西路218号服装店,将卷闸门及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杨某1800元。9.2012年9月8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某2来到浙江临海市杜桥镇西街头的“欧某”服装店,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金某2300元。10.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54号的老人头服饰店,盗走被害人张某11000元。11.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247-249号能量盟服装店,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宋某1件上衣、1件牛仔裤。12.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牧横路桥头服装店,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1现金约30元。13.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250号童装店,将店门以工具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金某3现金约100元。14.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路80号服装店,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1200余元和1件皮草。15.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路80号右半边店铺,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蒋某1台佳能数码相机。16.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祖剑及陈龙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119-2号牛仔裤专卖店,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金某4现金约350元。17.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222号老屠箱包店,将卷闸门撬开、玻璃门砸碎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屠某现金约300元。18.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路52号的美丽前线饰品店,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吕某11000元。19.2013年2月5日,被告人何祖剑及夏克意来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81号阿某服装店,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斯某现金约3000元。20.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竺街41号台湾老人头服饰店,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金某6硬币约50元。21.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竺街119号牛仔总动员店铺,将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2现金约1900元。22.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何祖剑及夏克意来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商城路43-44号服装店,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孟某现金约3700元。23.2013年2月29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启蒙路65号将事主陈伟胜家门撬开后企图盗窃,后因内有另一扇门无法撬开,遂放弃。24.2013年3月5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路骆驼皮鞋专卖店,将该店卷闸门及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后,盗走被害人潘某1现金约300元。25.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津河东路和津河步行街交叉口的王某3都服装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方某现金1535元。26.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大华市场苹果服饰店,将该店卷闸门及吧台抽屉撬开,因未能找到值钱物品,随离开现场。27.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光明西路4-1号的服装店,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1现金几十元。28.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江桥路458-2号江南简衣服装店,将卷闸门及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吕某2现金几十元。29.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街152-12号服装店,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严某现金约740元。30.2013年7月2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人民大街彪将军对面飞达内衣店,将该店转拉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钟某现金约740元。31.2013年7月3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鹤溪镇府前西路32号,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杨某21部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32.2013年7月3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鹤溪镇耐克专卖店,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潘某2现金约800元、1部小米手机。33.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江苏省溧阳市西门后街班尼路专卖店,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2清点1个钱箱及有现金约1000元。34.2013年8月5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3号千百惠服装店前,把卷闸门拉开,到店内拉开收银台,盗走被害人王某1400元。35.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78号歌薇网衣服店,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卢某现金约3300元。36.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何祖剑及夏克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兴隆街12号瑶瑶童装店,将该店卷闸门及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陈某1现金约900元。37.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华特步行街122号女人情内衣店,将该店卷闸门及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林某2现金200元。38.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华特步行街160-162号狂野一族服装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因未找到之前物品,遂离开现场。39.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阳光路13号欧概念服装店,将该店卷闸门及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郑某现金约300元。40.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众心路72号CBA服装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21个铁罐和硬币约100元。41.2016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祖剑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4区翻身路B三栋101号被害人林某3所经营的西部本色牛仔店,用手拉开该店卷闸门,后用剪刀撬开收银台,盗走现金600余元。42.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祖剑从西部本色牛仔店出来后,行至宝安区宝城44区翻身路99号被害人李某3所经营的爱为女装店,用手拉开该店卷闸门,将店里收银台上的一个铁柜盗出店外,在附近用剪刀撬开铁柜,盗走现金100余元。43.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祖剑从爱为女装店出来后,行至宝安区宝城41区被害人王某2所经营的衣美佳人店,拉开该店卷闸门,盗走现金60余元及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30元。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何祖剑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笔记本电脑1部。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笔记本电脑(照片);2.书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富阳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建德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江苏省边城监狱释放证明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何祖剑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现场图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制作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1等43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祖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监控视频截图、现场辨认照片等。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何祖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祖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祖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祖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祖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思 乔书 记 员 李锦荣(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