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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086号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787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鹏,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14段。法定代表人:许久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凯,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王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屹审 判 员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