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红河州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陈家禄、石宏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州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家禄,石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金,系该公司经理。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小寨村委会庙坡脚村。委托代理人郑召君,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家禄,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石宏玉,女,1970年1月17日生,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禄、石宏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8846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陈家禄、石宏玉在2017年10月付款30000元;余款158469.30元在2017年12月5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727元,由被执行人陈家禄、石宏玉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