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立冬与王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冬,王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702号原告:刘立冬,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魁,又名王奎,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冬诉被告王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冬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