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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立冬与王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冬,王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702号原告:刘立冬,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魁,又名王奎,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冬诉被告王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冬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