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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象炎、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象炎,周柏松,蒋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33号申请执行人胡象炎,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周柏松,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蒋杏仁,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胡象炎与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偿还借款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