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文件、齐卫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件,齐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件,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齐卫权,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文件与被执行人齐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第3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卫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件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卫权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拘留齐卫权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