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翟秀侠、王新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侠,王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69号申请执行人:翟秀侠,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新洲,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秀侠与被执行人王新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王新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