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红清与白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685号原告包红清,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巴根那,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包红清诉被告白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红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巴根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红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白巴根那给付农资款500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白巴根那于2016年4月8日在我处赊购农资,价格5000元,约定同年10月20日付款,约定逾期付款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但白巴根那至今未给付。白巴根那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包红清所提交的证据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巴根那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包红清农资款5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1日始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巴根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