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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小伟、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伟,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伟,女,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春亮(系王伟丈夫),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曹妃甸西林文丰钢厂业务员司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上诉人王小伟因与被上诉人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伟主张的护理人张春亮月工资650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请原审法院重审时根据王伟提交的护理人误工证据、双方质证意见重新审查王伟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护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3998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小伟。审 判 长 李 学 静审 判 员 姚春���代理审判员 许 永 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