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小红、龙凤侠与丁红亮、王兰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红,龙凤侠,丁红亮,王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红,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龙凤侠,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濉溪县。被执行人:丁红亮(重户名吴思),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兰侠,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红、龙凤侠与被执行人丁红亮、王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红亮、王兰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红亮、王兰侠在淮北市××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周小红、龙凤侠对丁红亮、王兰侠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39号(淮北矿务局干校对面)淮北市三堤口收储中心门面房北五间的征收补偿款80万元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2017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7)皖062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丁红亮��王兰侠的上述财产,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并同时做出(2017)皖0621民初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单位淮北市××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协助冻结(扣留)丁红亮、王兰侠的房屋征收补偿款80万元,协助执行单位淮北市××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丁红亮、王兰侠在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征收补偿款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