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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单正明、周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正明,周言春,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单正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言春,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行,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单正明与周言春、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周言春、张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言春、张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02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