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与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沧源铅锌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沧源铅锌分公司,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沧源铅锌分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沧源铅锌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云09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现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后,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已过。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沧源铅锌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未能支付执行案款。2017年5月29日经向申请执行人临沧玉带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回告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7执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卫忠审判员  彭加广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