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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宋金波,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刘家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依法缴纳罚没款50027.5元、加处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宜昌购物广场的银行存款10142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