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苏佳文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付,苏满刚,高立波,苏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19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付,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杨家会村农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苏满刚,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农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立波,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窑湾镇陆口村农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苏佳文,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居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刘玉付与被执行人苏满刚、高立波、苏佳文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付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满刚、高立波、苏佳文赔偿经济损失148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房产登记信息。3.申请执行人刘玉付向我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高立波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办理了转出登记。经我院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顺��所核实,被执行人高立波于2014月12月26日将其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转出至江苏省苏州市。我院于2017年5月12日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所在地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该转出机动车相关信息材料,并对该转出机动车进行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该院回函称难以查找该车辆现车牌号及其他信息。高立波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我院于2017年12月15日将其涉及拒执罪的相关材料移交至平谷区公安局,目前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4.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苏佳文、苏满刚、高立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玉付发现被执行人苏佳文、苏满刚、高立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苏佳文、苏满刚、高立波给付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八百零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八百二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