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虎虎、宋丹、马清飞、田罕罕、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虎虎,宋丹,马清飞,田罕罕,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虎虎,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丹,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清飞,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田罕罕,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马虎虎、宋丹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清飞、王军、田罕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马虎虎、宋丹负担;申请执行费7440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神执字第032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罕罕银行个人账户内的存款61500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田罕罕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正在审查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