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光灿与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光灿,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谭光灿,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镇凤南桑场宿舍。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镇凤南学元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光灿与被执行人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谭光灿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吴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光灿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