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徐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号*栋*单元**号门面。被执行人徐爱新,系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爱新、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爱新、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爱新、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缴纳垃圾服务费3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爱新、武汉市江夏区福兴小吃店银行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