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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丁新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茂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博,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0元,执行费1254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