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占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占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43号罪犯许占峰,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湖刑执字第4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因漏罪,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占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监狱得分74分和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未退缴。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许占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占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