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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公司与艾斯凯尔.尼亚孜、新疆和田帕可多斯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南端131号。负责人:董延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达,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艾斯凯尔.尼亚孜,男,1975年6月15日生,维吾尔族,驾驶员,住新疆墨玉县卡尔赛乡乡直*栋***号。被告:新疆和田帕可多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河滨路17号。负责人:艾力.伊米尔,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丁志伟,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公司与被告艾斯凯尔.尼亚孜、新疆和田帕可多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公司以被告艾斯凯尔.尼亚孜、新疆和田帕可多斯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公司撤回对艾斯凯尔.尼亚孜、新疆和田帕可多斯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