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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毕海军诉被告赵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军,赵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2072号原告:毕海军,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丽,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明宇,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密山市。原告毕海军与被告赵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明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明宇给付兑店款25278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9日,原告毕海军将自己经营的位于密山市生产资料公司道西的农杂摊床出兑给被告赵明宇。经双方清点货物,被告赵明宇为原告毕海军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52785元的欠据,约定两年内还清此款。经原告毕海军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赵明宇均未付。故原告毕海军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9日,原告毕海军将位于密山市生产资料公司道西的农杂摊床出兑给被告赵明宇。同日,被告赵明宇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毕海军252785元,2年以内还清,此款为兑商店款只付款不返货”。原告毕海军向被告赵明宇索要欠款,赵明宇未付。故原告毕海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明宇给付兑店款2527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海军提交了被告赵明宇于2012年8月29日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明宇拖欠原告毕海军兑店款,并出具了欠据的凭据,理应及时偿还。故原告毕海军要求给付兑店款25278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赵明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明宇给付原告毕海军兑店款252785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被告赵明宇负担。财产保全费1784元,由被告赵明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守宝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