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代壮志、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壮志,王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代壮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红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代壮志与被执行人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8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王红亮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代壮志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洪亮名下鲁R×××××牌号车辆,期限为二年。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特3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