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晴、何年星与江苏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晴,何年星,江苏盛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737号原告:刘晴,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何年星,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江苏盛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闸区工业园区得胜科技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帅建中。原告刘晴、何年星与被告江苏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辉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李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