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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维传与倪浩杰、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传,倪浩杰,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兴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1448号原告:武维传,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浩杰,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被告: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家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兴泉,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原告武维传与被告倪浩杰、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兴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被告倪浩杰申请追加章兴泉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维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从杰、陈继明、被告倪浩杰、被告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兆文、被告章兴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维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倪浩杰立即停止侵害、拆除违规建造、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8000元;2、判决被告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责任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武维传系六安市金安区健康苑小区2#楼1101室业主,被告倪浩杰系该楼1201室业主。2016年10月16日,原告搬进1101室居住。2016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原告家人在阳台晾衣服时突然又发现阳台顶部有水渍,夜深人静时又仿佛听到阳台上面有冲马桶的声音,原告找了一个专业维修工到楼上进入1201室查找漏水原因时发现,第一被告擅自将其所有的1201室阳台和厨房改变了原有用途,抬高地面均改成了卫生间以及洗浴间,不仅漏水浸湿损坏原告阳台顶部,还在原告厨房上建造了卫生间、洗浴间,并在被改造的厨房外面晾晒衣物。原告及家人多次找两被告要求立即拆除违规改造的厨房及阳台内的卫生间及洗浴间,恢复原状,被告却一拖再拖未予理睬。倪浩杰辩称,一、原告武维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原告所诉健康苑小区2#楼1101室装修开始前厨房有水渍以及目前阳台顶部出现水渍和起皮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是否因1201室改造和使用有关缺乏因果关系的证据。二、原告所诉2#楼1201室实际使用人为承租方章兴泉。答辩方倪浩杰自2015年12月9日即与承租方章兴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承租方章兴泉应承担实际使用人的义务。2017年2月20日三方协议内容答辩方倪浩杰已于整改限期前电话通知承租方章兴泉。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缺乏依据。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侵权行为,也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情形,不应承担原告诉求的相关民事责任。二、答辩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二住宅装修始终已经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尽自己的管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或履约不当的行为。三、原告诉称“第二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不是事实。本案诉讼的发生是原告在协议约定的2月28日整改期限届满前与被告一再次产生争执后放弃协商,自己维权诉讼,导致答辩人调处纠纷未果。四、原告诉求的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不是答辩人所致。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存在不实,且与答辩人无关联,原告要求答辩人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章兴泉辩称:2016年1月9日和被告一通过中介签订协议,中介同意我在房子里面加墙和卫生间,我也及时拆除了,第一次要求我拆除阳台卫生间、厨房卫生间,接到通知后我拆除了,第二次叫我拆热水器,阳台有地漏,可以使用明水,被告一的儿子打我电话叫我拆热水器,我也拆除了,我当时就讲了,如果是因为楼上漏水,我会找人维修的,但事实不是因为我造成的,我没有看见原告的损失在哪,阳台漏水我们也找工人和物业看过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维传系六安市金安区健康苑小区2#楼1101室业主,被告倪浩杰系该楼1201室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倪浩杰居住在楼上,武维传居住在楼下。2016年1月9日,倪浩杰将其房屋1201室租赁给章兴泉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允许章兴泉对房屋进行分割改造卫生间,在租赁期间,章兴泉将其租赁1201室改变了原有使用功能,包括将阳台和厨房地面抬高,分别改成了两个卫生间以及洗浴间,造成原告阳台和厨房的顶部出现不同程度漏水浸湿现象,2016年10月原告入住1101室后,发现夜间阳台和厨房顶部有冲马桶声音及漏水浸湿情况,多次找被告要求立即拆除违规改造的厨房及阳台内的卫生间及洗浴间,恢复原状。2017年2月20日,在物业公司即被告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倪浩杰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经小区物业确认,2#楼1201住房内的厨房内卫生间、洗浴室,阳台卫生间、洗浴间违规建造,必须立即拆除,拆除后排水口(违规改造)封死,否则由物业停水停电,因漏水造成2#楼1101室的损失由2#1201房屋业主承担,整改期至2017年2月28日。该协议得到双方认可并由原告及妻子柴文华与被告倪浩杰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倪浩杰虽督促被告章兴泉先后拆除阳台卫生间、厨房卫生间的马桶和热水器,但对阳台卫生间、厨房卫生间的地面抬高部位及违规改造的排水管口没有拆除封死,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根据业主公约规定,业主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处。原告提供证据及现场图片,能够证实被告在原告居住房屋的厨房和阳台上方改造卫生间及洗浴间,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改造行为已获得有关部门及物业相邻方的同意,应认定为擅自改变其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并造成原告房屋顶部不同程度的漏水浸湿,对原告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构成妨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违规建造、恢复原状符合原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兴泉作为房屋使用人是实际侵权行为人,被告倪浩杰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章兴泉并允许章兴泉对房屋进行改造,且对双方拆除违规改造达成的协议签字确认,应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职责,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浩杰、章兴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武维传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拆除1201室厨房及阳台违规建造予以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德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附原告证据目录: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人口查询信息、企业公示信息。证据三:城市拆迁房屋权属登记证、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搬迁证。证据四:照片若干。证据五:协议、结婚证。证据六:业主服务手册。证据七:2号楼1101室平面图。倪浩杰证据目录:证据一:整改通知单。证据二:原告家属发给我的手机短信(2017年1月22日)。证据三:协议。六安市金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据目录: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据二:业主公约,装修承诺书,住宅装修协议书。证据三:业主来访(投诉)登记表,整改通知单,协议,固定电话通话记录(被告二主叫电话,通话期间:2017.01.17-2017.02.23)。章兴泉:证据目录:证据:房屋租赁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