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海财、高烟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海财,高烟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337号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11489W。法定代表人:胡静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亮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财,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高烟花,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海财,高烟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海财,高烟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