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彐存与张建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彐存,张建方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彐存,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方,男,1954年7��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再审申请人张彐存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彐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书以没有调取争议宅基地的清理表等任何档案材料及无法找到争议宅基地的具体确切位置为由,而不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持有平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该证书就是申请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证明。另外,一审法院调取的宅基地清理表的姓名、四至及尺寸与本案申请人的宅基地不是同一块宅基,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宅基地上搭棚、建厕所的侵权事实存在,一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裁定书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相关土地行政机关解决,缺乏相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被申请人对相邻的其它正在使用的宅基地都没有合法的使用权。本案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应让政府处理。二审裁定书认定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缺乏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法院向平乡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证号为冀(平)字第76号平乡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1995年12月经平乡县人民政府批准,给前官庄村户主为韩丙存颁发编号为05-01-076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证使用人、使用面积、四至、四边均与张彐存所持宅基地使用证不一致,而张彐存所持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清理表等任何相关档案资料,经现场勘验,勘验笔录只能证实被申请人张建方现在使用的宅基情况。二、本案争议宅基南边、北边均系张景信的宅基地,张建方继承后,多次修建房屋并对争议宅基地使用多年,张彐存从未占有使用过该争议宅基地,现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具体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应当由相关土地行政部门确权解决并无不当。综上,张彐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彐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