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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6民初134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某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反诉被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王某某(反诉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王某某撤回反诉。审 判 长  冷晓东审 判 员  隋德佳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