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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天常与王继龙又名王计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137号原告:孟天常,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王继龙又名王计龙,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天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孟天常负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