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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晓琼、吴惠广等与文绍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琼,吴惠广,文绍坤,陈广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1208号原告:陈晓琼,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吴惠广,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丽花,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玉林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温德勤,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文绍坤,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广彩,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江,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晓琼、吴惠广与被告文绍坤、陈广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德勤、韦丽花,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车辆维修费8553.7元、车辆评估费11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663.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2日10时40分许,原告吴惠广驾驶陈晓琼所有的桂K×××××号车停放在玉林市玉州区金海湾酒店路段时,被被告文绍坤楼上高空坠落的瓦片砸到车顶,造成车辆多处受损。该车经玉林市鸿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去修理费8553.7元、评估费110元,期间为处理事故产生的必要交通费1000元;本案是由于从被告楼上高空坠落的瓦片砸到车顶造成车辆损坏,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连带承担原告的损失。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两被告辩称,1、没有证据证实两原告为夫妻关系,如两原告确为夫妻关系,认可两原告的主体资格;2、其的房屋瓦片没有掉落砸到原告的车上;3、本案受损坏的车辆不知道保险公司是否已理赔,原告提供受损车辆损伤照片与保险公司维修项目不符,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2日10时许,原告吴惠广驾驶桂K×××××号车,在玉林市玉州区金海湾酒店对面文绍坤房屋前停放;吴惠文自称在文绍坤房屋前停放车辆时,被从被告文绍坤所有的房屋楼顶上的瓦片坠落砸坏车辆,并报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玉林支公司)车辆损失,太保玉林支公司当时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原告未当场确认车辆损害侵权人是谁,当时也未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损失,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现两原告因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位于玉林市蚊子浪垌房屋产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为两被告所有,桂K×××××号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晓琼。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吴惠广系2015年4月12日驾驶桂K×××××号车辆的驾驶员,原告陈晓琼是桂K×××××号车的车主,桂K×××××号车遭受到侵权人侵害时,原告吴惠广为驾驶员,两原告均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第二,两原告主张桂K×××××号汽车遭受到的侵害,是被两被告的楼房上的瓦片坠落砸伤,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此,两原告应当承担侵权人是谁的举证责任;现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其所有的桂K×××××号车投保的太保玉林支公司出具的:损失车辆照片、机动车估损清单、出险车辆信息表及现场查勘证明;而没有出险时,明确的侵权人,或者能证明侵权人是谁的证据,当时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或社区对侵权人进行调查或处理的证据,更没有当场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证据;现事发已过一年多,无法查证当时的侵权人是谁;两原告出具的证据,均为单方出具,并且太保玉林支公司是桂K×××××号的投保公司,与投保人陈晓琼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而保险公司出具的现场查勘证明,仅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查勘受损车辆时,是在两被告的房屋前对车辆进行查勘;无法推出桂K×××××号车系在两被告的房屋前,被两被告房屋上的瓦片坠落砸伤,因此,两原告主张桂K×××××号汽车遭受的伤害是两被告房屋上坠落的瓦片伤害,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晓琼、吴惠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琼、吴惠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