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007号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林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某,女,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住。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林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千家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应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单价0.45元/平方米,总面积143平方米,合计514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交物业费,直至今日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514元。被告金某辩称,我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收了3000元天然气安装费,但三年都没安。2016年我们小区停水停了半个月,当时我们去找政府,然后政府出面才说给我们挖下水道。当时我们建议物业现场看管挖水道,以免堵住了下水道,但物业公司没有看管,导致下水道被堵塞,化粪池的水直接漫到我二楼的家里面,后来是我自己出钱维修,而且因化粪池的粪便水倒流导致车库租房户财产损失,我又赔偿了一个电压力锅。他们物业公司随便涨价,根本就不给我们提前通知一下。我家实际只有140.53㎡,但是他们却收了我143多平方米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光山县九龙华府业主委员会聘请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九龙华府提供物业服务,期限3年,服务费开始是每平米0.4元,后在2016年将物业费改为每平米0.45元。被告金某居住在该小区五楼三单元206号,房屋面积140.53㎡。双方均认可因下水道堵塞,导致被告家庭污水、粪便倒流入室,且在被告疏通过程中污水、粪便又流入被告楼下车库租房户家中,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及一定的处污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弦办[2014]22号”文件、聘书、管理合同,被告提交的证明条、收到条二张、房产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光山县九龙华府业主委员会在2013年11月15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九龙华府业主王涛具有约束力,即原告的义务是对九龙华府物业管理,被告金某的义务是按时交纳物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物业范围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走廊、园林绿化,地、沟、池,道路的使用、维修和管理,清洁卫生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被告金某家庭因下水道堵塞,导致被告家庭污水、粪便倒流入室,且在被告疏通过程中污水、粪便又流入被告楼下车库租房户家中,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及一定的处污费。原告作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和管理地、沟、池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金某家庭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其应适当减收物业服务费。综上,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0.53㎡×0.45元/㎡×9月×70%=3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某承担35元,原告信阳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承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