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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媛与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媛,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何媛,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武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媛与被执行人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媛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武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查找且财产无法处置,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