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02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海晓东与固原火鸟餐饮有限公司、马小宁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晓东,固原火鸟餐饮有限公司,马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海晓东,男,回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固原火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九龙国际商业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小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小宁,男,回族,生于1987年4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海晓东与被执行人固原火鸟餐饮有限公司、马小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宁040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2194元及经济补偿金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晓东于2018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马小宁已经将上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私下向其本人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书面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402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马富成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海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