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祗强与被告徐勤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祗强,徐勤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29号原告:徐祗强,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南郑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勤龙,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南郑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徐祗强与被告徐勤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勤龙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