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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朱晓星与刘自香、彭小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星,刘自香,彭小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16号申请人:朱晓星,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32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自香,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45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彭小耿,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45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朱晓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自香、彭小耿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自香、彭小耿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