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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65631部队后勤部与纪茂增 凯旋物业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后勤部,纪茂增,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后勤部,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王殿礼,该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茂增,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丰,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邮寄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路1号瑞盛晶座11-285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金雷收。法定代表人:富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后勤部因与被上诉人纪茂增、原审被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后勤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