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贺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贺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旭,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贺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6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7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