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凤勤与雷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勤,雷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52号原告:刘凤勤,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彪,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原告刘凤勤诉被告雷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凤勤负担,剩余3500元退回原告刘凤勤。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孟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