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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凤勤与雷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勤,雷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52号原告:刘凤勤,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彪,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原告刘凤勤诉被告雷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凤勤负担,剩余3500元退回原告刘凤勤。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孟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