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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路庆与时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庆,时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庆,男,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时建峰,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上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时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又于2016年11月10日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时建峰拘留后其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恢18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